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燕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燕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418778-0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京燕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贡菊花包装标签标注其所执行标准为GB/T20359,保质期18个月,贮藏方法:密封、防潮、防异味。经查证与GB/T20359内容不符:GB/T20359-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10.4.2保质期:在冷藏(0~4℃)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但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且其承认销售行为。违法所得258.97元,库存违法食品12袋(50g/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