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01001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093666-3
法定代表人:洪金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我所接到投诉举报人殷先生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五常头米2.5kg/袋”和“五常头米1.5kg/桶”未标注配料表,故认为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投诉举报。随即我所登记举报编号为【来访】S201530007号,举报人现场向我所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2015年7月28日,在当事人单位经理杜江河的陪同下,我局两名执法人员(靳文辉、董雪)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5号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现场货架无货品销售,当事人单位陪同检查人员经理杜江河承认销售过上述产品。经查,“五常头米2.5kg/袋”和“五常头米1.5kg/桶”未标注配料表,根据GB7718第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开始进货销售,2015年7月23日销售5袋“五常头米2.5kg/袋”和8桶“五常头米1.5kg/桶”,2015年7月27日销售3袋“五常头米2.5kg/袋”和4桶“五常头米1.5kg/桶”共经营20天,至2015年7月27日停止销售,无库存。“五常头米2.5kg/袋”进货共计8袋,进货价47.5元/袋,进货总价380元,销售价63元/袋,销售总价504元,共盈利124元;“五常头米1.5kg/桶”进货共计12桶,进货价37.05元/桶,进货总价444.6元,销售价49元/桶,销售总价588元,共盈利143.4元。两种产品的进货总价共计824.6元,销售总价共计1092元,共计盈利267.4元。当事人提供进货收据,进销存台账,销售记录,但无法提供缴税凭证,故我局定人当事人违法所得267.4元。货值金额10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