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幸运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幸运谷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缪玉龙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委托无生产许可证企业北京新宇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莲子、芡实、银耳、猴头菇、荼树菇、竹荪等预包装食品。截止2015年6月16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新宇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已通过互联网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售莲子160袋,进货价18元/袋,销售价19.7元/袋,规格270克/袋,货值金额3152元,获得违法所得272元;销售芡实17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18元/袋,规格350克/袋,货值金额3060元,获得违法所得510元;销售银耳40袋,进货价9元/袋,销售价11.5元/袋,规格90克/袋,货值金额460元,获得违法所得100元;销售猴头菇30袋,进货价26.5元/袋,销售价28.5 元/袋,规格218克/袋,货值金额855元,获得违法所得60元;销售荼树菇15袋,进货价21.5元/袋,销售价22.5元/袋,规格218克/袋,货值金额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15元;销售竹荪15袋,进货价19.5元/袋,销售价21元/袋,规格58克/袋,货值金额315元,获得违法所得22.5元。因当事人采取互联网销售,没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179.5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979.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有库存;当事人没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6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8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