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8号
案件名称:李海红(北京绿康兴达果品销售中心)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海红(北京绿康兴达果品销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原味松子(生产者:保定枣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新绿渊,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4月2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5月19日,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150414-BJS-049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原味松子,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0.25g/100g,实测结果:0.64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4月8日,保定枣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上述不合格原味松子共计15袋,至2015年4月14日,当事人以18元/袋的价格售出上述不合格原味松子10袋,库存5袋,未使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18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原味松子的货值金额为270元,获违法所得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