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 食罚〔2015〕153号
案件名称:闫宇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宇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闫宇翔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闫宇翔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经营乐乐蔬菜水果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案货值金额7818元,非法获利370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