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万芳销售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万芳销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8298-x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2年12月28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品)。当事人于2015年3月3日从北京圣翔日创商贸有限公司以每盒4.82元的价格购进金典纯牛奶72盒,2015年3月20日销售45盒,销售价格5.8元/盒,剩余27盒2015年4月10日办理退货处理;当事人于2015年3月3日从同一供货商处以每盒4.9元的价格购进安慕希希腊酸奶36盒,2015年3月20日销售4盒,销售价格5.8元/盒,剩余32盒2015年4月10日办理退货处理;当事人于2015年3月3日从同一供货商处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味可滋香蕉牛奶36盒,于2015年3月20日从同一供货商处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味可滋香蕉牛奶72盒,2015年3月20日销售88盒,销售价格5.5元/盒,剩余20盒2015年4月10日办理退货处理。上述食品共缴纳税款110.68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乳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220.4元,获违法所得25.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