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37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769532-6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7日,卢沟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2015]100302号)。你单位从北京荷美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公司购进“荷美尔超值精选培根610g”共7袋,生产日期:2015.1.25,保质期:50天,商品销售单价:51.90元。你单位在店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于2015年3月17日销售上述食品4袋,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销售收入207.60元,所售商品的购进单价41.48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1袋过期的“荷美尔超值精选培根610g”, 该袋过期食品当场下架封存,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59.50元,缴纳税款共计6.06元,违法所得35.62元。举报人提供了商品实物,商场销售小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