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0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1588888
法定代表人:钟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9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你公司超市销售的正林琥珀核桃仁进行抽样后检验,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不合格。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依据GB/T 5009.37-2003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正林琥珀核桃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为0.57(限量值≤0.25)。 2015年3月10日,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的委托代理人陈佐明到我局接受调查。通过对该超市电脑系统查询销售记录,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果园店共销售正林琥珀核桃仁(150g)4袋,销售价格是29.15元/瓶,进货价格是24.80元/瓶,故小磨香油的违法所得(29.15-24.80)元×4=17.40元。所销售的商品还未缴税,因此总的利润17.40元,所以货值金额为17.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