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40002号
案件名称: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4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经营的标称岳阳市三星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5.20的500克/袋的湘舟牌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食品苯甲酸的检测结果为1.3g/kg,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1月12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刘建宁、张彬承办此案,至2015年1月27日调查终结。经查:2014年5月24日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以2.0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岳阳市三星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5.20的500克/袋的湘舟牌泡豇豆20袋,均以2.80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截至2015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安全监测采样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综上,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王启炳(北京浙样红综合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6.00元,共获违法所得1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