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12号
案件名称:胡祖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祖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胡祖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3月6日至3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发地市场购进了550ml康师傅矿物质水10箱,14.4元/24瓶/箱,500ml统一冰红茶3箱,30元/15瓶/箱,2L康师傅绿茶2箱,30元/6瓶/箱,共计货款294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1号楼南侧以550ml康师傅矿物质水1元/瓶,500ml统一冰红茶2.5元/瓶,2L康师傅绿茶6元/瓶的价格销售550ml康师傅矿物质水210瓶,500ml统一冰红茶40瓶,2L康师傅绿茶12瓶。当事人经营场所5方米,剩余的食品有550ml康师傅矿物质水30瓶,500ml统一冰红茶5瓶,经营食品货值金额424.5税款,获得违法所得1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