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40073号
案件名称:王红梅(北京玉梅浩食品摊)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红梅(北京玉梅浩食品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红梅(北京玉梅浩食品摊)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郁金香小磨香油加工厂、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为220克/瓶的特香纯芝麻酱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8月31日接到延庆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交办案件,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上述食品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1的要求,产品不合格。2015年8月31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刘建宁、纪文海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27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6月26日北京玉梅浩食品摊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郁金香小磨香油加工厂、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为220克/瓶的特香纯芝麻酱12瓶,均以8元/瓶的价格用于销售,截至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安全监测采样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综上,王红梅(北京玉梅浩食品摊)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6元,共获违法所得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