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371380
案件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常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日接到编号【电】S2015110600的举报,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销售过期食品:中国点心北京九九鸿兴“咯吱卷”(0.302千克)销售金额为7.85元。接到举报后2015年11月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过期的中国点心北京九九鸿兴“咯吱卷”。经与该当事人核实, 举报人于2015年11月3日购买的中国点心北京九九鸿兴“咯吱卷”(0.302千克)销售金额为7.85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保质期:2天,2015年11月1日到期,当事人承认过期的食品是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11月3日销售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