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1286号
案件名称:何碧芳(北京何碧芳食品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何碧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在北京市朝阳区营盘沟路2号京东百汇蔬菜海鲜市场3-006何碧芳经营的北京何碧芳食品店共抽取了4件牛、羊肉样品(羊前腿、羊里脊、羊后腿、牛肋条)。我局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和2015年5月15日接到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果显示:4件样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克仑特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0:CAIQ15002474001XG、CAIQ15002489001XG、CAIQ15002489002XG、CAIQ15002489003XG)。我局于2015年5月12日和2015年5月19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有复检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我局于2015年5月20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羊肉是2015年4月26日凌晨从河北香河购进的,有检疫票,羊肉的票号是NO.1141224373,但没有留存购进票据,进货10公斤,进货价格为58元一公斤,购进金额是580元。羊肉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每公斤售价是60元,获利是20元。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牛肉是2015年4月27日凌晨从河北大厂购进的,有检疫票,牛肉的票号是NO.1137767917,但没有留存购进票据,进货50公斤,进货价格为46元一公斤,购进金额是2300元。牛肉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每公斤售价是50元,获利是200元,摊位不缴税。综上所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牛羊肉货值金额3100元,违法所得2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