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3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8972-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涉案食品的食品标签中,未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续)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关于‘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规定标注“(含苯丙氨酸)”字样。认定当事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购进的“连一青豆”共计30公斤,进货价格28.57元/公斤,共计金额957.1元,至检查时止,正常销售共计20.602公斤,销售金额合计659.26元,获利70.66元,此外,当事人于2015年7月10日至20日期间,开展“连一”青豆的促销活动,以低于进货价22.1元/公斤促销3、/62公斤,按照进货价计算,货值金额102.9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70.6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