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6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销售的羊前腿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编号:N0 020-RLSP152231),样品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