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处字(2015)第180031号
案件名称:张闰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闰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3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还涉嫌经营标示不全的食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营业收入,违法所得8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