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80002号
案件名称:任兰芹(密云县巨各庄民意综合商店)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任兰芹(密云县巨各庄民意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兰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东白岩村南大街195号内1号任兰芹经营的食杂店进行检查。对该场所检查时发现柜台内放置的“汉堡包”蛋糕1袋,生产厂家为北京市巨江兴糕点加工部,蛋糕上已出现黑色霉菌。经调查核实,任兰芹在店内销售霉变“汉堡包”蛋糕,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人民币8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