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04号
案件名称:余乐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余乐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余乐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现场检查时发现,余乐峰经营的小卖部经营过期食品“永旺北京白蒜香肠”2袋、“沙嗲牛肉”4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