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28号
案件名称:李玉芝(北京郁芝郁荟商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芝(北京郁芝郁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2749680-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9时30分至10时1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源(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市海淀区巨山农场红旗村团城西家属院当事人经营的北京郁芝郁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4月1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1、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48瓶(550mL/瓶),2、嗞嗞烤肉味薯片5盒(104克/盒),3、统一100老坛酸菜牛肉面25包(121克/包)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2月10日当事人共进购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0箱,共240瓶(550mL/瓶),已销售192瓶,剩余48瓶;嗞嗞烤肉味薯片5盒(104克/盒),尚未售出;统一100老坛酸菜牛肉面3箱,共60包(121克/包),已销售35包,剩余25包。以上食品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进货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嗞嗞烤肉味薯片进货价格为6.4元/盒,销售价格为8.9元/盒;统一100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货价格为1.4元/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524.5元,共计获得利润78.6元,经营期间未缴税,违法所得共计78.6元。当事人未建立账目记录。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后,当事人已提交食品流通许可新办申请,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