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第1000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阿尔善”牌风干牛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销售的“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产品外包装上配料中食品添加剂里有“辣椒油树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17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产品外包装的标示为: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辣椒油树脂允许用于复合调味料、膨化食品,但“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不属于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因此“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添加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4年12月13日购进 “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两次,数量分别是44袋和40袋,共计84袋,截至现场检查时,其中54袋“阿尔善”牌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02克)已经对外售出,剩余30袋已全部退货,现场库存为0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货单价为61.50元每袋、销售单价为67.00元每袋,货值金额为5628.00元,缴纳税金共计43.15元,违法所得共计253.85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照片、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3.85元。2、并处25000元罚款。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253.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