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101
案件名称:孙志伟(北京草桥孙志伟牛羊肉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志伟(北京草桥孙志伟牛羊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3日,你从河北阳原县化稍营源天屠宰有限公司以5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肉30公斤(样品批次:2015.7.3),总购进价1740元,在草桥集贸市场C5/22号以6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020-RLSP154976号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8月5日,你售出全部上述羊肉(样品批次:2015.7.3)30公斤,取得经营额1800元,货值金额18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