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10
案件名称:孙爱华(北京天宇俊杰日用杂品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爱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我局抽检当事人的食品鱼皮豆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结果鱼皮豆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测报告,2015年6月19日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