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4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苑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香菇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5168816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1、“香菇”《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5月18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测试中心对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5日,规格25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按照GB2760-2011干制食用菌、GB2762-2012干制食用菌判定,此样品所检亚硫酸盐项目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质量员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共从北京兆辉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5日,规格型号为25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菇45袋,全部销售完,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袋49.00元,成本35.87元,总的利润是590.85元,货值金额为1614.15元。相关证据:北京兆辉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香菇《检验报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验货清单、送货单等。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0.85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590.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