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宝莱通冷饮销售中心经营标签未注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宝莱通冷饮销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3784413
法定代表人:张洪景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于2014年 12月22日 10时10分至11时0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3号院2号门面房的北京宝莱通冷饮销售中心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货架上摆放的御寿府千层豆沙排等七种共计13袋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检查当日,经请示主管领导,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查封扣押,因查封扣押的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现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产品是2014年12月22日一早由一个代理商送来的,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且至今当事人未能联系上该供货商。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1.5元,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尚未销售出上述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