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渴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城宏路2号的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为玖拾陆元,违法所得人民叁拾贰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