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901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太阳宫分公司涉嫌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太阳宫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3号楼-1层-101经营销售“烙糕”,分别于2015年3月4日、3月6日、3月8日、3月10日、3月12日、3月14日从北京懋兰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货共6批次,每批次均为30包,进货食品为每包食品当日包装好未贴标识,待食品进店后再由厂家促销员称重后打印产品标识将食品标识贴上,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标签打印时间,不是实际生产日期和出厂时间,此6批次食品未能真实体现生产日期,食品与标签所载内容不符,此6批次食品,每批次均为30包,共180包;期间,共售出80包,退货100包,销售价格单价为6.8元/包,销售额544元,购进价格单价为4.8元/包,购进金额为864元,销售额加购进金额共1408元;已缴纳增值税为27.2元,税率为17%,所得为132.8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