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07 号
案件名称:邱方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邱方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3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马家坟早市16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经营冷鲜肉活动;期间共购进冷鲜肉60公斤,进价25元/公斤,销售价27.2元/公斤,获取违法所得396元;截止2015年3月30日,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刀具1把,称1台;因当事人管理不善没有建立营业收入纪录,也未存留冷鲜肉发票或收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