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万兴丰乐超市(杨万敏)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兴丰乐超市(杨万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分局对你存在的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条件贮存食品三种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复查时发现,你经营全聚德牌“烤鸭(五香味)”(北京全聚德三元金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净含量1kg、2015.03.18生产、保质期90天)时,依旧存在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