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0号
案件名称:邱进有(北京同友发副食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友发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邱进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02日从北京木林建林商店购入邹校林麻辣小虾仁30袋,进货价格为0.4元/袋。2015年01月0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平安街22号北京同友发副食商店经营的甘师傅一根葱、邹校林麻辣小虾仁2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邹校林麻辣小虾仁(商标:邹校林,规格:20克/袋,生产厂商:长葛市邹氏兄弟食品厂,生产日期:2014/09/19),《检验报告》编号为 “顺食大孙各庄20150109No020-RSSP150008”,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201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食品以0.5元/袋的价格售出22袋。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获违法所得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