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9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142041-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散装销售的内黄县利民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和福龙口粉丝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两种食品的大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在此两种食品散装容器的标签上标有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但此包装日期只是来货日期,不同于此两种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此两种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无法确定,所标保质期由包装日期而非实际生产日期确定。另查:你单位进购该两种食品时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3条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