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46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志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3798118-3
法定代表人:王秀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驹村村委会北2500米的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房内存放的标示为“娃哈哈纯净水”桶装水4桶和“雀巢矿泉水”桶装水2桶,非该单位生产;该单位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标示为“娃哈哈纯净水”桶装水和“雀巢矿泉水”桶装水。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