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9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李村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李村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7日,我局对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李村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2121500002228)。当事人销售的中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0708批次的荷康牌绍兴黄酒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2-2012标准,糖精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复检的权利。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检查了上述批次食品的库存情况,截至检查当天,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