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9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142041-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我局对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7月8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编号:东02 No 020-RLSP152830;东19 No 020-RLSP152847)。当事人销售的天津康福百佳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04.02批次的康福百佳牌麻辣花生米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北京祥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年3月01日批次的江米条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7099-2003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复检的权利。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检查了上述两个批次食品的库存情况,截至检查当天,上述两批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