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97号
案件名称:张心社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心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张心社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红莲市场8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积为10平方米,有1名从业人员。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花椒30公斤、大料30公斤,花椒的购进价格为20元/公斤,大料的购进价格为30元/公斤。经营期间,张心社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1400元,所售商品的花椒的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大料的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花椒10公斤,大料10公斤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700元。张心社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