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60001号
案件名称:邢苗坤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鸡蛋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邢苗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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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韩志强(行政执法证号:57040190)、于春芳(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9)于2014年12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2号邢苗坤经营的“正大”鸡蛋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鸡蛋的经营活动,当场下达监督意见书要求办理食用农产品的流通许可证。2014年12月21日再次对该“正大”鸡蛋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鸡蛋的经营活动,现场有食品和工用具:鸡蛋45斤、电子秤1个。经查,邢苗坤经营的“正大”鸡蛋销售部自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1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鸡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每斤5元的价格共购进鸡蛋117斤,以每斤5.55元的价格售出72斤鸡蛋,现场剩余45斤鸡蛋被查封扣押。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39.6元,货值金额为649.35元,违法经营的工具电子秤1个。因鸡蛋易腐坏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及领导审批,于2014年12月26日将鸡蛋以现场销毁的方式进行先行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