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2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与将台路交叉路口西南角F地块商业楼地上一层、二层、三层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经销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销售熟食(姓名:洪艳平,性别:女,名族:汉,居民身份证号:422325197105261107)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