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4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0391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李玉华(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1)于2015年1月8日接到顾客陈核心举报(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10870)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2015年1月1日销售的特级香菇为超出保质期的商品。2015年1月15日 10时15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号2号楼京果商厦地下一层、地上一层的当事人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在该单位货架上未发现有特级香菇销售情况。当事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450020391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为:SP1101081110107103(1-1),经调查,当事人2014年9月17日,从河北春润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30100000349946;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1301031410038509(1-1))以每公斤110.5元的价格购进特级香菇9公斤,并以130元每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9日将0.982公斤的该批次特级香菇进行分装,分别包装了12包,该12包特级香菇的价签保质期打印为2014.11.29;该12包特级香菇的重量分别是:0.084公斤;0.078公斤;0.084公斤;0.086公斤;0.074公斤;0.088公斤;0.078公斤;0.072公斤;0.082公斤;0.090公斤;0.086公斤;0.080公斤,该12包特级香菇的总进货价格108.51元,该12包特级香菇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0.92元;10.14元;10.92元;11.18元;9.62元;11.44元;10.14元;9.36元;10.66元;11.70元;11.18元;10.4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1日将该12包特级香菇全部售出,该12包特级香菇的总销售金额为:127.66,销售该12包特级香菇获得利润为19.15元,税金由于货值金额过低无法计算当事人忽略不计不予扣除。当事人销售超出保质期特级香菇的货值金额为127.66元。2015年1月8日顾客陈核心举报2015年1月1日销售的特级香菇为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就是该12包特级香菇的其中之一。2015年1月1日顾客购买12包超出保质期特级香菇时在当事人服务台投诉了该批次商品,当事人立刻提出召回退货的处理办法顾客因不满足赔偿拒绝,2015年2月11日当事人通过电话告知顾客陈核心召回问题商品事宜,顾客陈核心拒绝退货和召回商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