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41号
案件名称:于凤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凤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慧寺30号烟酒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于凤民经营的烟酒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矿泉水,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农夫山泉(净含量550ml)3瓶,折合6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有15平米。于凤民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23.5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23.5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