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1326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10806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04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诉称其于2015年04月24日在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购买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示为250KJ,实际应为371KJ。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1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2015年5月22日举报人提供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实物及购物凭证执法人员取证。当事人承认举报人于2015年04月24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与当事人所售出的产品一致。经查,当事人销售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由其总部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共进货252盒,销售235盒,退回总部12盒,销售期间丢失2盒。经向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生产商所在地的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回函表示: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24日生产的“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营养成分表的能量值计算有误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上述宝之素红豆莲子百合雪蛤甜品,含税销售价格为13元左右/盒,至2015年4月5日期间来货金额(不含税)共计3294元,进货成本2484元,退货金额15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