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字〔2014〕020025 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东宝牌”芥末花生、“优珍牌”350ml饮用天然山泉水进行了抽样检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分别出具的编号为:020-RLSP140829号、020-RLSP14090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东宝牌”芥末花生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优珍牌”饮用天然山泉水所检项目中溴酸盐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