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305号
案件名称:张莹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莹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电】S2015010375的举报,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105楼3单元1层无名超市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违法经营食品。2015年1月9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105楼3单元进行检查,发现该单元104室为一超市,招牌为“东方便利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为张莹莹,未能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