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0号
案件名称:王赫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赫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4日,分两批从鱼果果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购入珍珠梅5.04公斤,进货单价23.7元/公斤,梅榴莲2.52公斤,进货单价174.44元/公斤,小串串54个,进货单价2.4元/个,梅彩棒棒糖50个,进货单价2.4元/个,梅彩中棒棒糖54个,进货单价4元/个,进货金额共计1024.64元。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5日开始对外销售这些食品,至201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上述商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销售价计算,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45.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