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62号
案件名称:马明广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明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擅自设立名称为(烟酒商店)的小卖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从附近市场内以18元/箱购进农夫山泉矿泉水6箱(24瓶/箱)、72元/箱购进可口可乐3箱(24瓶/箱)、48元/箱购进康师傅绿茶4箱(24瓶/箱)、48元/箱购进康师傅冰红茶4箱(24瓶/箱),并以1.5元/瓶的价格销售农夫山泉矿泉水、3.5元/瓶的价格销售可口可乐、3元/瓶的价格销售康师傅绿茶、3元/瓶的价格销售康师傅冰红茶。2015年9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农夫山泉矿泉水4箱,可口可乐2箱,康师傅绿茶2箱,康师傅冰红茶2箱,经营面积10平米,从业人员1人。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44元,获违法所得1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