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31号
案件名称:余晓秋(北京玖点玖食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余晓秋(北京玖点玖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30日当事人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三里屯食药所办理换证手续,2014年5月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42号住宅楼6门002号余晓秋经营的北京玖点玖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形式为酒吧,经营预包装食品和酒。《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051050015233,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已超过有效期限。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后仍有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5日从事食品经营,共盈利266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台账及票据,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