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5〕130 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315197
法定代表人:宋春表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4日,我局委托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你公司销售的由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规格为550g/瓶,糖水葡萄罐头行了检测。该样品经检验,检测报告NO通.SLT2014-149显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断为不合格。2014年8月4日,我局委托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你公司销售的由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规格为502克/袋,沙琪玛(芝麻味)行了检测。该样品经检验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03产品《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判断为不合格。该样品经检验,检测报告NO通.SLT2014-164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0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判断为不合格。经查该中心经营的“糖水葡萄罐头”550g/瓶进1箱,每箱12瓶,共计12瓶。进价7.5元每瓶,合计90元。我局抽样买走了9瓶,每瓶售价10.2元,其他3瓶已售出。货值122.4元,利润32.4元。该中心经营的沙琪玛(芝麻味)502克/袋一共进了6箱,每箱12袋,共计72袋,进价每袋7.8元,合计561.6元。我局抽样买走了4袋,每袋售价12.8元。其他68袋已售出。货值共561.6元,利润360元。上述两样商品货值共684元。利润39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