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26
案件名称:赵海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海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赵海珍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16号楼旁的喜洋洋便民店,未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6月1日至6月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了600ml可口可乐24瓶/箱,2箱,进价2元/瓶;500ml农夫山泉矿泉水24瓶/箱,4箱,进价1元/瓶;600ml脉动15瓶/箱,2箱进价3元/瓶;500ml统一冰红茶15瓶/箱,2箱,进价2元/瓶,,共计货款546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六区16号楼旁的喜洋洋便民店以可口可乐3元/瓶,农夫山泉矿泉水2元/瓶,脉动4元/瓶,统一冰红茶3元/瓶的价格销售可口可乐48瓶、农夫山泉矿泉水92瓶、脉动30瓶、统一冰红茶30瓶。当事人经营场所1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无,剩余的食品有农夫山泉矿泉水4瓶,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46元,获得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