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2号
案件名称:董风清(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董风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董风清(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董风清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风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王泮庄村中心街55号董风清经营的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董风清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稻香村麻花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为:1盒。该产品系2014年5月23日,从北京石门鲁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以每盒6.6元价格购进了5盒。在该批产品有效期内销售4盒,销售价格为9.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5元,当事人在过保质期后未售出上述商品,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