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24号
案件名称:李全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全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马家坟早市15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冷鲜肉经营活动。2015年4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冷鲜肉70公斤,购进价21.5元/公斤,销售价28.6元/公斤,当日销售金额2002元,获得违法所得497元。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间,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的发票或收据,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刀具1把,称1台。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