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27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8972-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7月14日至9月13日期间,购进生产批次为2015年6月15日的“留香园”玉米淀粉,购进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14日、7月17日、7月22日,共计购进120袋,每袋进价2.5元,每袋售价4.2元,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504元(未缴纳税金),从中获利84元。根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2015年9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留香园”玉米淀粉为不合格食品。由此认定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