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4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850313-2
法定代表人:葛向荣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店销售的“utu果汁饮料(条码:4560371152044;生产日期:2013年7月25日,规格为50ml3支/盒)中文标签配料中的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维生素B2、维生素B6”,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其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4.3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事人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7月7日分别购进“utu果汁饮料(条码:4560371152044;生产日期:2013年7月25日,规格为50ml3支/盒)” 5盒和4盒,并开始销售,进货价格38.3元/盒,至2014年10月14日停止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4日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9盒的进货金额共计344.7元,1盒的销售金35元,剩余的8盒,全部退货。由于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344.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30


